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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7月17日 星期日

<<蘋果日報>>證券: 投資商品糾紛 銀行最多賠百萬元

<<蘋果日報>>證券
<<蘋果日報>>證券
投資商品糾紛 銀行最多賠百萬元
Jul 17th 2011, 21:04

【廖珮君╱台北報導】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》已上路,但有關金融機構銷售金融商品發生爭議、經評議後支付的賠付金額,須再明文增訂於條文中,確保消費者權益。金管會本周三將召開公聽會,與銀行、券商、保險3大公會進行協商,據金管會草案,若為投資理財商品(含連動債等結構型商品),銀行最多須賠付100萬元,若為非投資商品,銀行最多須賠10萬元。

周三開公聽會協商

惟據銀行公會說帖,則區分投資理財商品和非投資理財商品2大類,各訂賠付限額,如連動債,建議最多僅須賠付50萬元;非投資商品,則至多賠5萬元。
金管會官員說,過去處理雷曼連動債,各銀行最多賠100萬元,未來這類商品也「應比照」;銀行公會主管說,金管會草案是公會建議賠付的1倍,過去未處理過雷曼債案例的銀行,接受度可能不高。
據公會建議,若屬如連動債的結構型商品,銀行須賠付50萬元以下,非結構型商品20萬元以下;若非投資理財商品,如存款、信用卡等,賠付金額5萬元以下者,銀行就必須接受政府評議機構的評議結果。

非投資商品賠10萬

金管會草案,不分結構型商品與否,只要是投資理財商品,銀行一律最多賠100萬元;非投資理財者,最多則賠10萬元。
金管會是仿照英國做法,擬訂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》,成立專責機構評議爭議案件。日前立院通過後,金管會正研擬增修相關條文,如「一定額度」以下,銀行須完全接受評議結果的賠付金額,周三將召開公聽會討論。
據增修條文草案,金融服務業在事先以書面同意、或在商品契約中等文件表明,願意適用本法的爭議處理程序者,對評議委員會所做,銀行應向消費者給付「一定額度」以下的評議決定,銀行應予接受。
但若超過上述額度,民眾願意縮減到上限,如連動債爭議是150萬元,民眾願意縮減到100萬元上限,銀行也必須接受;如果消費者不接受,仍可走訴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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